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戈曉美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管轄權往往是雙方的“第一戰場”。原告為訴訟便利,可能通過虛列被告、網絡購物等各種方式“制造”管轄連接點,選擇對己方有利的訴訟地。作為被告,成功提出管轄權異議,不僅能爭取寶貴的應訴時間,有時甚至能改變訴訟走向。
原告選擇以其列明的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連接點并非無懈可擊。“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連接點”成立的前提條件在于,據以確定管轄連接點的被告與被訴侵權行為存在實際關聯,屬于適格被告。如原告所列明的“被告”為虛假被告或與被訴侵權行為沒有實際關聯,則該非適格被告的住所地不能用于確定管轄法院。
本文將結合最新司法解釋與筆者代理的兩起成功的實戰案例,深入解析專利侵權案件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要點與制勝策略。
一、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相關的管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修正)》法釋〔2020〕19號第二條規定: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第一至三條規定:
第一條 被告以原告通過虛列被告等方式制造管轄連結點為由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據以確定管轄權連結點的被告與訴爭事項是否存在實際聯系進行審查。
被告僅以不構成侵權或者違約、不應當承擔責任等實體理由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查,但被訴侵權行為明顯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的除外。
第二條 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此作出終審裁定前,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但不得作出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管轄權異議成立的,上述證據交換、庭前會議的筆錄應當作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審理的依據。
第三條 人民法院據以確定管轄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銷售行為地,一般包括銷售者主要經營地、被訴侵權產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不包括原告可以任意選擇的交貨地、網絡購物收貨地等。
二、核心規則:管轄權異議審查的“為”與“不為”
2025年12月2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范圍,其核心精神可概括為如下三點:
2.1 審查“實際聯系”,不審“實體問題”
?規則要點:第一條規定,法院會審查據以確定管轄權的被告與訴爭事項是否存在實際聯系。但如果被告僅以“不構成侵權或違約”、“不承擔責任”等實體理由抗辯,法院原則上不予審查。
?實務提示:本條確立了針對管轄權異議的申請僅審查被告與訴爭事實的實際聯系,而不做實體審查,與多年司法審判形成的慣例一致。司法實務中,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時,焦點應放在管轄連接點是否真實、有效上,而非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例如,要論證被列明的被告并未在本地實施任何與被訴侵權行為相關的行為。
2.2 審理進程“并行推進”,異議期間不暫停
?規則要點:第二條規定,即便被告對駁回管轄異議的裁定提起了上訴,一審法院在二審裁定作出前,仍可組織證據交換、召開庭前會議,只是不能作出判決。相關訴訟記錄在異議成立移送后,可作為受移送法院審理的依據。
?實務提示:此條是治理濫用管轄異議、拖延訴訟的“組合拳”之一。它改變了以往因管轄權爭議可能導致整個訴訟程序停滯的狀態,顯著提升了司法效率。一審法院認為自身有管轄權時,即可推進審前準備,這大大減少了因程序異議消耗的時間。對權利人而言,維權周期有望縮短。對侵權人而言,試圖以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進程的做法,將難以實現其拖延目的。
2.3 明確“銷售行為地”,排除“原告任意選擇地”
?規則要點:第三條的核心精神在于,將管轄連接點限定在客觀、穩定、與被告銷售行為直接相關的地點(如銷售者的經營地、被訴侵權產品的儲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而排除可由原告單方意志任意決定的地點(如收貨地)。這一原則是為了防止原告通過“制造”連接點來選擇法院,確保管轄的確定性和可預期性。
?實務提示:原告若僅通過網絡購物取證,并試圖在收貨地法院起訴,被告可立即以此為由提出異議。
三、實戰案例解析:兩大制勝策略
3.1策略一:擊破“虛列被告”,切斷不當管轄連接點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知民轄終546號
?案情簡介:原告為武漢紅視公司,其在淘寶店鋪中購買了案涉侵權產品戶外手持紅外熱成像儀。除起訴案涉產品實物包裝上標明的制造者、銷售者外,還主張銷售者在武漢的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銷售案涉侵權產品,因此將該武漢分公司列為被告。原告主張武漢市作為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異議要點與法院裁定:
1.行為關聯性分析:最高法指出,確定管轄權雖不需實體審查,但原告必須就據以確定管轄連接點的事實提交初步證據。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任何初步證據表明武漢分公司實際實施了生產、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并不應以營業范圍中包括銷售而據此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
2.分支機構責任歸屬:法院明確,分支機構的侵權行為責任應歸于法人。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不構成共同侵權,不能僅憑分公司位于當地就創設管轄權。
3.否定收貨地管轄:法院再次強調,網絡購物的收貨地不宜作為侵權行為地。
?勝訴關鍵:精準攻擊原告虛構的管轄連接點(武漢分公司),證明其與侵權行為缺乏“實際聯系”,成功瓦解了原告的管轄布局。
3.2 策略二:剝離“無關共同被告”,否定平臺住所地管轄
?案例索引:(2021)浙01知民初80、81號
?案情簡介:原告為蘇州的亞比斯公司,其通過海爾集團在天貓網上開設的店鋪公證購買了使用被訴侵權充氣包裝袋的“海爾電視機”產品,依據袋體上的商標標識指控新瑞麗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行為,指控天貓公司實施了幫助使用侵權行為。原告主張杭州市作為被告“天貓公司”的住所地,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異議要點與法院裁定:
1.行為關聯性分析:杭州中院指出,“天貓網”電子商務平臺其作用是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原告指控新瑞麗公司是被訴侵權產品制造者,但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天貓網”電子商務平臺上進行銷售,天貓公司與新瑞麗公司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沒有關聯。
2.非必要共同訴訟:法院認為,天貓公司并非本案必須合并審理的主體,不構成必要共同訴訟。原告在本案中選擇天貓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不應予以支持。
3.幫助侵權不成立:法院在程序審查階段即判斷,天貓公司對平臺內商家銷售電視機時“使用”包裝袋的行為并無主觀過錯,也未提供幫助,原告的該項訴請顯然無法得到支持。因此,以此連接點管轄“顯屬不當”。
?勝訴關鍵:成功論證共同被告(天貓公司)與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缺乏實際關聯性,剝離了其作為管轄連接點的合法性,使法院最終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被告住所地法院。
四、實務操作建議
4.1 對原告方:
起訴前務必審慎評估管轄連接點的穩固性。若想在使用地訴訟,務必將使用者列為被告;若想利用網絡銷售,應重點取證與被告銷售行為直接相關的地點(如經營地、儲藏地)等客觀信息,而非依賴收貨地。
4.2 對被告方:
?迅速反應:收到起訴狀后,立即分析原告所列管轄連接點的合法性。原告選擇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連接點并非無懈可擊。這一前提成立的條件在于,其與被訴侵權行為存在實質關聯,屬于適格被告。如原告所列明的“被告”為虛假被告或與被訴侵權行為沒有實際關聯,則該非適格被告的住所地不能用于確定管轄法院。
?聚焦連接點:異議申請應緊扣行為關聯性分析,審查“實際聯系性”,收集證據證明原告所列明的被告與該管轄連接點無實質關聯。
?善用程序:管轄權異議程序是重要的訴訟策略,既能打亂對方節奏,也為己方爭取了更多準備時間。盡管新規允許異議上訴期間一審法院進行證據交換,但提起異議仍有其戰術價值。
五、結語
管轄權異議是專利訴訟中一門精巧的“藝術”。其成功與否,取決于對程序規則的深刻理解和對案件連接點的精準把握。吃透“實際聯系”這一核心原則,并善用經典案例的裁判觀點,方能在這場程序博弈中占得先機,為實體辯護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