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侯玉靜
摘要: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與移動終端的深度融合,AI智能體通過跨應用代理執行復雜操作引發多重法律爭議,觸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核心。本文采用規范分析法與比較研究法,梳理GUI模擬操作、API接口調用與Agent-to-Agent(A2A)協議三種技術路徑,結合2025年底以來“OpenClaw龍蝦熱”引發的行業范式轉變,重新審視AI智能體的正當性邊界。研究發現,“瀏覽器屏蔽廣告案”的裁判邏輯不適用于AI智能體場景,既有商業模式并非法律保護對象;遵循A2A、MCP等開放協議的跨應用交互應享有正當性推定。本文提出以“雙重授權原則”作為判斷行為合法性的核心標準,建議構建基于風險分級的分類治理框架,推動AI智能體從“侵入式操作”向“協作式交互”轉型。
關鍵詞:AI智能體 反不正當競爭法 雙重授權原則 Agent-to-Agent協議 OpenClaw龍蝦熱 網絡不正當競爭
一、技術背景:AI智能體的功能演進、技術路徑與生態范式轉型
(一)AI智能體的技術實現路徑
AI Agent(智能體)是一個能夠自主感知環境、進行決策并執行動作以完成特定目標的智能系統。本文采用“AI智能體”【1】這一譯法,以區別于傳統的“手機助手”類資源聚合軟件,并暫避“代理”可能涉及的法律人格與責任歸屬【2】爭議。
當前,AI智能體代理用戶完成特定任務的技術實現主要分為以下三種路徑,其法律屬性與合規風險存在本質差異。
1.GUI模擬操作路徑(侵入式路徑)
GUI模擬操作路徑(侵入式路徑),即AI智能體在圖形用戶界面(GUI)中模擬用戶操作(如點擊、輸入、滑動等),來實現與圖形界面的交互。GUI代理并非通過程序接口工作,而是模擬人類用戶“觀察”屏幕,進而執行點擊、輸入等操作。這種代理需要具備視覺理解能力,能夠識別屏幕上的各種元素,理解界面布局,然后規劃出完成任務的操作序列【3】。
在涉及手機等移動應用生態系統時,由于移動應用通常作為封閉生態系統運行,很少提供外部應用程序編程接口(API)訪問,GUI代理成為了實現跨應用自動化或者說規避移動應用限制的重要手段。這也是“豆包手機”產生爭議的技術背景。
2.API接口調用路徑(協作式路徑)
API接口調用路徑(協作式路徑),即AI智能體通過調用其他服務提供的API接口來完成特定任務或獲取數據,自身不做核心計算或內容生成,主要做請求轉發、協議適配和結果整合。API代理可以理解為一種“幕后工作者”,直接與軟件的“大腦”對話,其能力完全取決于開發者提前準備的“工具箱”【4】。
3.Agent-to-Agent(A2A)協議路徑(生態協作路徑)
2025年4月,谷歌在Cloud Next大會上開源了A2A(Agent-to-Agent)協議,隨后獲得50余家企業聯合支持,包括Atlassian、Box、Cohere、Intuit、LangChain、MongoDB、PayPal、Salesforce、SAP、ServiceNow及Workday等【5】。A2A協議旨在解決智能體之間的橫向協同問題,使來自不同廠商、運行在不同框架下的智能體能夠像人類團隊一樣進行分工與協作【6】。
A2A的核心組件包括“智能體卡片”(Agent Card)和“任務對象”(Task Object)。智能體卡片詳細描述Agent的能力、認證要求、輸入輸出模態以及支持的技能,使Agent能夠相互發現并評估協作可能性;任務對象則負責管理跨Agent工作的全生命周期,包括提交、執行中、需要輸入、已完成、已失敗等狀態轉換,為長達數小時甚至數天的異步協作提供技術保障【7】。
A2A協議與Anthropic于2024年底提出,并于2025年得到OpenAI、谷歌及微軟全面響應的MCP(Model Context Protocol,模型上下文協議)形成互補:MCP解決Agent與工具/數據的垂直連接問題,被稱為Agent時代的“USB-C”標準;A2A則解決Agent之間的橫向協同問題【8】。2025年12月,MCP被正式捐贈給Linux Foundation旗下的智能體AI基金會(AAIF),標志著該協議從企業私有標準走向全球中立治理【9】。
(二)國內外AI智能體發展路徑比較與生態位分析
1.國內路徑分化
以“豆包手機助手”為代表的“屏幕讀取+事件注入”(INJECT_EVENTS)路線,因無需應用配合而易引發數據與權限爭議。實際上,小米小愛、榮耀YOYO等手機廠商原生助手也擁有注入權限,華為小藝智能體亦可完成跨應用、多步驟的復雜操作流程,這當然也難免與移動應用開發運營者發生沖突。華為小藝、小米小愛等手機助手一度都可以打開微信幫助用戶回復消息,但這些功能后續陸續下架【10】。
值得關注的是,華為在后續AI智能體開發中改進了技術路線。小藝是華為打造的系統級AI助手,現在,華為高端機型均內置多個小藝智能體,可實現從幫做深度研究、一句話修圖到協同鴻蒙應用智能體處理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功能。在數據安全以及與其他開發者協作方面,華為走出了一條新路。以“華為小藝”為代表的系統級智能體,基于“鴻蒙智能體框架”(HMAF),通過意圖框架、標準化Agent通信協議與開發者協作,致力于構建系統、應用與智能體間的開放協作生態,強調數據最小化、工具標準化與安全可控【11】。
豆包手機助手正通過與vivo、OPPO、榮耀、三星、努比亞等主流手機廠商的深度合作,廣泛接入各廠商的手機助手生態,月活用戶已達1.57億,定位為行業賦能者,有望成為AI手機的“標配”中樞【12】。
2.國外路徑現狀
蘋果手機的AI功能主要聚焦在Siri搜索、文字智能工具、點擊創作、生成圖片、以圖搜圖、編輯圖片、替代閱讀寫摘要、通話翻譯等功能【13】。谷歌Pixel手機中的智能體Gemini功能有所加強,除了語音交互、實時翻譯之外,在合適的軟件場景里還可自動彈出根據用戶數據歷史、日程和時間軸提取的信息【14】。三星手機押注谷歌AI,可以實現提前叫車、跨應用操作等功能【15】。
總體來說,目前,境外手機品牌多聚焦于語音交互、內容生成、實時翻譯等“非侵入式”功能,尚未大規模推行跨應用自動操作,態度相對更為謹慎。但隨著A2A協議的推廣與MCP的標準化,國際主流廠商正從“功能疊加”轉向“生態協作”。
(三)“OpenClaw龍蝦熱”:技術生態的范式轉變與政策響應
2025年11月,一款名為OpenClaw(又稱“龍蝦”)的開源智能體框架在硅谷開發者社區爆發式傳播,隨后迅速席卷中國市場,形成所謂的“龍蝦熱”【16】。OpenClaw的核心創新在于:在用戶授予充分系統權限后,它能夠自動驅動大語言模型操作計算機、調用工具,并通過與飛書等應用通信執行任務。截至2026年3月,OpenClaw在GitHub上已獲得超過28.5萬星標,成為該平臺上星標數最高的開源項目【17】。
NVIDIA創始人黃仁勛在2026年3月的摩根士丹利TMT會議上評價稱:“OpenClaw可能是迄今為止發布的最重要的軟件。”他指出,OpenClaw發布后三周內的下載規模,相當于Linux 30年的成就【18】。
“龍蝦熱”引發的大廠態度轉變,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標志性意義:
首先是從質疑到追隨。目前,幾乎中國所有大型科技公司(包括阿里巴巴、字節跳動、騰訊、百度等)均在部署或整合OpenClaw;大模型公司(如月之暗面、智譜AI、MiniMax)也推出了針對OpenClaw的專屬編程模型訂閱套餐【19】。這一轉變標志著頭部科技企業從“封閉防御”轉向“開放擁抱”,從將AI智能體視為生態威脅轉變為將之視為技術合作伙伴。
其次是地方政府的積極支持。“OpenClaw龍蝦熱”引發地方政府快速響應。2026年3月7日,深圳市龍崗區率先發布《支持OpenClaw&OPC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業界稱為“龍蝦十條”),成為全國首個針對開源AI智能體項目出臺專項扶持政策的地區。該政策提出打造“龍蝦服務區”免費提供OpenClaw部署服務、開放低空經濟等領域高質量脫敏公共數據、對關鍵代碼貢獻者給予最高200萬元補貼、為種子期OPC項目提供最高1000萬元股權投資支持等具體措施 。這一區級政府的快速響應,標志著地方政府對AI智能體從審慎監管轉向積極擁抱的態度轉變。值得注意的是,這并非孤立現象。在龍崗區發布
“龍蝦十條”后僅3天內,無錫高新區、蘇州常熟市、南京棲霞高新區、杭州蕭山區等長三角多地相繼推出類似政策 ,形成從“大廠追隨”到“地方政府競賽”的連鎖反應,印證了“龍蝦熱”后政策環境的根本性轉向。
最后是司法導向的潛在影響。大廠態度的根本轉變與地方政策的支持,必將影響未來司法判決的導向。當行業主流從對抗轉向協作,當技術標準從私有接口轉向開放協議,法院在判斷AI智能體行為的正當性時,將不得不重新審視“妨礙、破壞”與“不正當獲取”的認定標準。特別是當A2A、MCP等協議成為行業事實標準,嚴格遵循此類開放協議的跨應用交互,很可能被視為符合商業道德與行業慣例的正當行為。
(四)技術路線差異背后的生態邏輯與核心原則
國內外AI智能體在技術路徑上的差異,實質上反映了不同的生態構建哲學與合規意識。一個必須明確的核心原則是:手機操作系統或系統級AI智能體不得濫用其底層系統權限,不得未經合法授權擅自操作其他應用程序(App)或獲取其內部數據。操作App并獲取其數據,應獲得用戶與App開發運營者(平臺方)的雙重明確授權——此即本文提出的“雙重授權原則”。缺少任何一方的授權,都可能構成不正當行為。
豆包手機助手的“繞開接口”模式,雖在短期內實現了廣泛的功能覆蓋,但本質上是在缺乏App方授權的情況下,利用系統權限進行“侵入式”操作。這種模式可能沖擊現有應用開發者對自身產品交互流程、數據接口和商業模式的自主控制權,破壞了應用與操作系統之間既有的權限邊界與信任基礎。
相比之下,華為HMAF與A2A、MCP等協議倡導的協作模式,則試圖在操作系統層面建立一套規則清晰、權責對等的智能體交互標準,其本質是推動生態從“應用孤島”轉向“智能體協同”,并要求智能體通過標準化、經App方認可的接口進行交互,這符合雙重授權原則,也與《2024 AI原生應用生態白皮書》中指出的未來競爭是“生態系統與生態系統之間的競爭”的判斷相契合【20】。
二、法律分析:AI智能體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與正當性邊界
(一)歷史糾紛回顧與規范演進
手機廠商與App開發者因智能體功能產生的沖突早有先例。2017年,華為榮耀Magic手機因通過系統級功能讀取微信聊天內容并進行智能推薦,被騰訊指控侵犯用戶隱私與數據權益。在工信部協調下,該功能最終下架【21】。此類爭議的核心在于數據歸屬、用戶授權邊界以及生態控制權的爭奪。歷史表明,未經應用方同意,通過系統特權獲取和應用內數據,即違反了雙重授權原則,極易引發激烈的生態沖突與法律風險。
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以及2025年第二次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為規制AI智能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明確的規范基礎。在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新民事案由中,相關糾紛被明確列為第四級案由“妨礙、破壞合法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糾紛”與“不正當獲取、使用數據糾紛”【22】。
(二)競爭法分析框架的重構:超越“瀏覽器屏蔽廣告案”的邏輯
在分析AI智能體模擬點擊行為的正當性時,必須首先澄清一個關鍵誤區:既有商業模式和利益,從來都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獨立保護對象。
在“瀏覽器屏蔽廣告案”(如“極路由案”“世界之窗案”)中,法院的裁判邏輯側重于:瀏覽器通過技術措施過濾視頻廣告,破壞了視頻網站“免費內容+廣告”的商業模式,損害了其基于廣告收入的合法利益。然而,這一裁判路徑在適用于AI智能體場景時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根本性局限。
一是行為性質的本質差異。瀏覽器屏蔽廣告是消極的“阻斷”行為,直接破壞他人產品的核心功能(廣告展示),且通常不提供替代性價值;而AI智能體模擬點擊是積極的“替代執行”行為,其目的是為用戶提供更高效的任務完成方式,往往創造新的用戶價值(如自動化比價、智能回復)。一言以蔽之,前者是“破壞性干擾”,后者是“功能性替代”。
二是競爭關系的結構性不同。瀏覽器與視頻網站在注意力經濟中存在直接的零和競爭關系;而AI智能體與App之間更多是互補與協同關系——智能體的存在依賴于App的功能完整性,其目的是增強而非取代App的用戶粘性。正如艾媒咨詢CEO張毅所指出的:“微信在社交、支付等領域的核心功能,高度依賴真實的用戶交互來維持生態的活躍與穩定。AI的自動化操作很容易破壞這種平衡。極端情況下,可能出現機器人群發廣告、自動點贊刷量、批量評論等行為,可能擾亂整個內容和社交生態的氛圍。這是微信非常現實的顧慮。”【23】但這種顧慮應通過技術規制與協議規范解決,而非簡單否定智能體的價值。
三是創新激勵的考量維度。《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是維護公平競爭秩序、鼓勵創新,而非固化既有的商業形態。更準確地說,“我國執法司法實踐應該更多地關注動態競爭除確有必要和正當性外,不簡單地保護靜態利益”。【24】瀏覽器屏蔽廣告案的裁判隱含了對“免費+廣告”這一特定商業模式的保護,但這種保護應當是有限的——當新技術提供更優的用戶體驗、更高的社會總福利時,法律應當允許商業模式的迭代,而非保護既有利益免受競爭沖擊。
因此,判斷AI智能體模擬點擊行為的正當性,不能簡單比照“瀏覽器屏蔽廣告案”的裁判邏輯,而應回歸《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的規范目的,重點考察:(1)行為是否實質性妨礙、破壞網絡產品或服務的正常運行;(2)是否規避或破壞技術管理措施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數據;(3)是否損害用戶利益(如隱私、安全、選擇權);(4)是否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如制造虛假流量、破壞信用體系)。
(三)違反雙重授權原則的復合法律風險
僅憑單方(用戶)授權而繞過App方的GUI代理式AI操作模式,可能同時觸及《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典》(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等多重法律規范,產生復合性風險。下面將聚焦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問題。
1.妨礙、破壞合法網絡產品或服務
通過模擬點擊侵入并自動化操作App,干擾了應用設計的正常交互流程、功能完整性及安全防護體系。例如,自動回復消息、批量操作,可能破壞社交平臺的真實互動生態。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框架下,此類行為最可能觸犯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兜底條款“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2.不正當獲取、使用數據
通過屏幕讀取直接抓取App內數據(包括非公開的界面信息、結構化數據等),實質是繞過了App方為保護數據設置的技術與管理邊界。即使有用戶授權,該行為也可能因“規避或破壞技術措施”而被認定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其他經營者合法控制的數據”,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款。
3.損害用戶長遠利益的考量
前述行為可能侵害用戶通信秘密與隱私,加劇信息安全與金融風險,損害用戶長遠利益,這些損害后果可能影響“行為正當性”的認定。
(1)隱私與通信秘密風險。在用戶未充分知情或僅作概括性授權的情況下,AI智能體讀取并可能傳輸包含私人通訊內容、社交關系等敏感信息的App數據,涉嫌侵害用戶的通信秘密和隱私權。
(2)安全風險。使用戶數據脫離原始App的安全控制環境,將增加數據泄露、濫用風險。在金融、支付類App中,模擬操作可能繞過其專屬的安全驗證機制,為詐騙、資金盜用等行為打開后門。
(3)創新動力的削弱。替代性操作可能削弱用戶與App之間的直接粘性,長遠看可能影響App持續創新和服務優化的動力,最終損害用戶體驗和選擇權。
(四)A2A與MCP協議路徑的正當性推定
與GUI模擬操作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嚴格遵循A2A、MCP等開放協議的跨應用交互,在法律上應享有正當性推定。
1.基于行業標準的合規性
當MCP被捐贈給Linux基金會、A2A獲得50多家企業聯合支持時,這些協議已不再是某一家企業的私有工具,而是成為事實上的行業標準。遵循此類標準進行的跨應用交互,可被視為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要求的“商業道德”與“行業慣例”的行為。
2.雙重授權原則的技術實現
A2A協議的“智能體卡片”機制要求Agent在協作前明確展示其能力、認證要求與權限范圍,這實質上是要求獲得App方(通過協議標準)與用戶(通過授權確認)的雙重授權。MCP的“基于令牌的細粒度權限控制”,同樣體現了數據最小化與授權明確化的要求【25】。
3.安全與審計的可追溯性
A2A與MCP協議均內置了企業級安全機制與審計能力,使得跨應用交互可追溯、可驗證、可問責,這與GUI模擬操作的“黑箱”特性形成鮮明對比,顯著降低了法律風險。
三、范式轉型:從“侵入式操作”到“協作式生態”的治理重構
(一)“OpenClaw龍蝦熱”后的生態治理新語境
“OpenClaw龍蝦熱”不僅是一次技術現象,更是一次法律與政策的范式轉型契機。大廠態度從質疑到追隨的轉變,地方政府從審慎到支持的調整,意味著AI智能體的治理必須從“風險控制”的單向思維,轉向“創新發展與公平競爭平衡”的雙輪驅動。在此背景下,司法與監管部門應當:
首先,尊重技術標準的演化。當A2A、MCP等開放協議成為行業主流,應認可其作為判斷行為正當性的重要參考。
其次,鼓勵生態協作而非對抗。優先規制“侵入式”的GUI模擬操作,引導行業向“協作式”的協議交互轉型。
最后,以保護用戶利益為核心。將用戶隱私、安全與選擇權作為判斷行為正當性的終極標準,而非簡單保護App經營者的既有利益。
(二)確立雙重授權原則,推動生態協作標準化
未來AI智能體的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在尊重并獲取用戶與App方雙重授權的基礎之上。對抗性、侵入性的路徑不可持續,合作共贏是唯一方向。應積極倡導并采納華為鴻蒙智能體框架(HMAF)、A2A、MCP等體現的生態協作理念,推動建立操作系統、應用開發者與AI智能體之間的標準化、合規化交互協議,其核心在于:
意圖驅動,接口協作。用戶表達目標,由系統或智能體框架通過標準化接口(需App方授權與提供)向App發送請求,由App自身或經其授權的服務完成操作,而非智能體直接“窺屏”模擬。
能力開放與可控。App通過自愿、安全的標準化接口(如API、A2A協議、MCP工具接口),可控地向智能體生態開放其部分服務能力,并保留權限管理與審計能力。
數據最小化、安全與權責清晰。遵循最小必要原則傳輸信息,數據交互需在用戶和App方共同授權范圍內進行,依托硬件安全環境與加密技術保障安全,并明確各方的數據保護責任。
這種模式將AI智能體從“外部侵入者”轉變為“生態內受信的協作組件”,能從根本上化解法律風險,促進創新。
(三)實施基于風險分級的場景化分類治理
應根據應用類型、數據敏感度和AI智能體操作的影響,實施差異化規制。
在低風險效率工具類場景(購物比價、旅行規劃、文檔處理等)中,在獲得用戶明確授權,且通過App方提供的合規接口(如公開API、A2A/MCP協議)或與App方達成合作的前提下,對于此類提升效率的操作可持開放態度,并鼓勵采用A2A協議實現跨應用比價、行程規劃等功能。
在高風險核心生態場景(社交、內容創作、金融支付、醫療健康等)中,因此類應用涉及用戶核心隱私、人身財產安全、復雜商業模式或特定行業監管,AI智能體的自動化操作必須嚴格遵循雙重授權原則,并以App方主導或深度參與的合作模式為主。對于涉及模擬登錄、支付、內容發布等核心功能,應予以嚴格限制或禁止,除非通過App官方深度集成或開放的安全接口實現。
在關鍵基礎設施場景(操作系統、應用商店、基礎通信等)中,對于掌握底層系統權限的操作系統廠商,應建立更嚴格的信義義務與“守門人”責任,禁止其利用系統優勢進行“自我優待”或“數據劫持”,確保公平對待所有應用開發者。
(四)司法與行業共建:邁向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
1.司法層面的指引
應通過司法解釋或典型案例,明確將“用戶與平臺方雙重授權”作為判斷跨應用自動化操作、數據互通行為正當性的重要原則之一,并細化“合理必要范圍”“有效技術措施”等認定標準。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建議引入比例原則和生態整體觀進行綜合權衡,不僅要考量技術創新與用戶便利,更要充分評估行為對App經營者合法權益(包括數據權益、商業模式、功能完整性)、市場競爭秩序、網絡安全以及用戶隱私與安全的實際影響。
2.行業標準與自律層面
應鼓勵和引導手機廠商、主流應用開發者、AI智能體提供商及行業協會,在網信、工信等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共同研究制定移動生態AI智能體交互行業公約、數據安全協作標準與合作協議范本,明確各方權責,建立公平、透明、可審計的協作機制與爭議解決通道,推動形成健康可持續的AI原生應用生態。
3.政策層面的支持
建議地方政府在支持AI智能體產業發展的同時,明確鼓勵采用A2A、MCP等開放協議,將協議合規性作為產業扶持、稅收優惠、算力補貼的考量因素,引導行業向標準化、協作式方向健康發展。
四、結語
AI智能體作為“AI原生優先”時代的先鋒,正重塑移動生態,其發展必須恪守法律與倫理底線,堅持雙重授權原則,尊重用戶與開發者的合法權益。“OpenClaw龍蝦熱”的出現,標志著行業從封閉對抗走向開放協作的歷史轉折點,A2A、MCP等開放協議的興起則為這種協作提供了技術基礎。
未來,AI智能體的健康發展有賴于技術協作、法律規范、行業自律與司法智慧的多元共治。在競爭法的適用上,我們必須超越“瀏覽器屏蔽廣告案”的固有邏輯,認識到既有商業模式并非法律保護的對象,真正需要保護的是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用戶的長遠利益與技術創新的持續動力。唯有在創新與公平競爭之間取得平衡,構建基于規則的信任生態,方能實現可持續的智能時代發展。
注釋:
【1】壽步:《人工智能中agent的中譯正名及其法律意義》,《科技與法律》2022年第1期。壽步教授認為,“智能體”含義不準確,可能誤導讀者,與AI相關的agent的譯名宜采用“行為體”。本文從行業慣例角度仍采用“智能體”譯法,同時承認其法律人格問題仍存爭議。
【2】郭少飛:《代理視域下人工智能體締約研究》,《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24年第3期。該文提出應糅合純粹客體工具論與獨立主體論,賦予人工智能體有限法律人格,使其作為背后主體的代理人。
【3】至頂科技:《微軟揭示AI代理的兩種“性格”:程序化精確派VS人性化交互派》,2025年7月31日。
【4】同注[3]。
【5】Google Cloud, Announcing the Agent2Agent Protocol (A2A), Google Developers Blog, 9 April 2025,
https://developers.googleblog.com/en/a2a-a-new-era-of-agent-interoperability/.
【6】warm3snow:《A2A協議深度解析:讓所有AI Agent說同一種語言》,博客園,2026年2月24日。
【7】同注【6】。
【8】《2026 年智能體范式大爆發:從認知幻象到工業化協同》,2026年 2月11日。
【9】OpenAI、Linux 基金會:《聯合創立 Agentic AI Foundation 公告》,2025 年12月9日。
【10】張瑩:《微信臥榻之側,不容豆包酣睡?》,搜狐科技,2025年12月5日。
【11】新浪財經:《HDC2025華為發布〈鴻蒙智能體框架白皮書〉,構建全新智能體價值網絡》,2025年6月25日。
【12】新浪財經:《一天吃透一條產業鏈:AI手機》,2025年12月3日。
【13】張大帆:《國行iPhone開啟蘋果AI后的9個隱藏功能》,微信公眾號,2025年12月23日。
【14】AppSO:《剛剛發布的Pixel10把iPhone畫的AI大餅直接端了出來》,2025年8月21日。
【15】子旭:《手機要變天?三星全面押注谷歌AI,蘋果華為徹底坐不住了》,深度觀查,2026年1月7日。
【16】OpenClaw Lobster: The Reasons for Its Popularity and Who Benefits the Most, 36Kr, 10 March 2026.
【17】同注【16】。
【18】Jensen Huang, Morgan Stanley TMT Conference, 4 March 2026.
【19】同注【16】。
【20】《2024 AI原生應用生態白皮書》。
【21】《騰訊華為“數據之爭”授權是尚方寶劍?App收集用戶數據引擔憂》,《新京報》2017 年8月11日。
【2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25年修訂)》。
【23】同注【10】。
【24】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釋論與適用》,中國法治出版社,2025年9月第1版,第92頁。
【25】Model Context Protocol, MCP Protocol Specification, 2025,
https://modelcontextprotocol.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