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法釋〔2026〕7號)。《解釋》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72次會議通過,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依法嚴懲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針對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細化完善法律適用標準,增強懲罰性賠償司法適用的可操作性,統一案件裁判尺度,為當事人提供明確訴訟指引,為市場提供明確的行為預期,確保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運用效果。
一是進一步細化“故意”和“情節嚴重”的認定情形。增加了“與原告達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權行為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的”等可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故意的情形,進一步明確了“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的內涵,依法細化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認定規則。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基數的計算方法。明確以被告的違法所得或者侵權獲利作為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的,可以參照營業利潤確定;被告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的,可以參照銷售利潤計算;利潤率無法確定的,可以參照統計部門、行業協會等公布的同時期、同行業的平均利潤率或者權利人的利潤率計算。明確法定賠償額不能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這些規定有助于解決實踐中“基數確定難”的問題。
三是完善了倍數的確定方法。根據過罰相當原則,明確因同一侵權行為已經被處以罰款或者罰金且執行完畢的,人民法院在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時應予考慮,不以當事人提出請求為前提。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