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坦桑尼亞就Civ. App. 55/2023一案作出終局裁定,鑒于坦桑尼亞(坦噶尼喀)尚未批準《班珠爾商標議定書》,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指定坦桑尼亞(坦噶尼喀)的商標注冊在坦桑尼亞(坦噶尼喀)境內不具有法律效力,亦不得主張權利。
所有僅通過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途徑指定坦桑尼亞的注冊,自始不享有保護。如需在坦桑尼亞大陸獲得有效商標權,必須向坦桑尼亞知識產權局單獨提交國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