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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總第1036期(2025.09.27-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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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專利局宣布調整實審前通知的發出時間節點

  以色列《專利法》第18條規定了申請人的披露義務,要求其在專利申請整個審查期間持續向專利局提交相關現有技術。

  在首次實質審查官方通知發出前,以色列專利局將發出實審前通知,要求申請人遵照《專利法》第18條履行義務。此前該實審前通知通常在專利申請提交后約10個月發出。近期,以色列專利局宣布調整實審前通知的發出時間節點。

  核心變更

  調整后,實審前通知將在實質審查啟動前(即首次實質審查官方通知發出前)約12個月發出。此項實踐調整使申請人能在更接近實質審查啟動時點審閱申請文件,并結合對應申請的狀態與進展制定后續處理策略。

  已收到通知的申請

  需注意:若以色列專利局已發出實審前通知(即申請提交后10個月內),則在首次實質審查通知發出前約12個月,專利局將發出官方提醒,內容包括:

  ?根據《專利法》第18條要求更新相關現有技術的提醒;

  ?請求延期實質審查的選項的提醒;

  ?修改權利要求的提醒,和/或;

  ?根據以色列《專利法》第17(c)條請求對申請進行審查(所謂的“修正審查”程序)的選項的提醒。

  注:根據以色列《專利法》第17(c)條的規定,通過請求,如果同一發明在國外已獲得了專利(“對應的”專利),該發明在以色列的申請即被認定為滿足了新穎性、進步性、單一性等要求。以色列申請的權項必須和對應的專利的權項一致。然而除了單一性以外,其他的標準都將經過異議程序。理由充分的情況下,審查員可以引用文獻來反對申請,比如對應的專利并沒有包括一些重大的現有技術。審查員可能仍會在以色列尋找相關的現有技術來駁回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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