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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專利確權程序中權利要求解釋

2026-06-05

  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于非凡

 

  摘要:在確權階段對權利要求的解釋側重“最大”而忽略“合理”,有必要理清何為“合理”解釋。語言文字由于先天的局限性必然無法完整、準確地表達出技術方案,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是必要的。中國在專利確權階段修改規則與歐洲、美國等的修改規則相比偏嚴格,更加凸顯出允許專利權人進行合理解釋的重要性。應對權利要求用語作出符合發明目的、具備技術可行性和合理性、不違常識且與發明的技術貢獻相匹配的合乎邏輯的解釋。在確定“合理”解釋時需要考慮產業政策與利益平衡,對權利要求解釋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不得突破文字所能包容的內涵而進行任意擴張或者限縮。

 

  1 問題提出

  如何確定專利的保護范圍,自專利制度創設以來即為基礎和核心的問題。在專利確權程序中,專利權人所面對的是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有效性的挑戰,其中幾乎所有的無效理由都是圍繞著專利的保護范圍展開:例如,專利的保護范圍是否清楚,涉及到本領域技術人員對權利要求的理解;而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中的特征比對也必須建立在對權利要求中的特征進行理解和確定的基礎上。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記載,“解釋”的詞義是兩種:(1)“分析闡明”;(2)“說明含義、原因、理由等”。【1】“權利要求解釋”中的“解釋”應取第二種含義,即“說明權利要求的含義”。權利要求解釋在專利確權程序中處于核心和關鍵地位,需要明確解釋的標準和規則。然而,長期以來,對權利要求的解釋都是按照“最大合理解釋”的原則,僅側重“最大”而忽略“合理”,有必要理清何為“合理”解釋。

 

  2 問題解析

  2.1 權利要求解釋的必要性

  眾所周知,專利權利要求的本質是以文字形式描述或限定的技術方案,技術方案可以拆解為技術特征。然而,語言文字都是有局限性的,其局限性表現為:(1)語言文字都是有窮盡的,人們只能使用已有的語言文字去描述發明創造,用已有的文字解讀之前未曾出現過的事物有其內在的困難;(2)語言文字的表達形式與技術方案這種客觀的技術存在之間存在隔閡,這將非常考驗專利代理師在撰寫專利時的表達、概括能力;(3)專利撰寫時所比照的現有技術與專利確權階段的對比文件技術常有不同,這會導致在權利要求中重點闡述的內容可能并不是與現有技術實質性的區別,而著墨不多的特征才是與現有技術的關鍵區別,導致無法充分體現出專利的技術貢獻。

  基于上述問題,在專利確權程序中,語言文字由于先天的局限性必然無法完整、準確地表達出技術方案,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是必要的。也因此,在專利法的歷史上,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規則,也存在“中心限定”與“周邊限定”之爭。

  所謂“中心限定”是指以權利要求的記載為中心,在閱讀說明書的基礎上,結合發明目的以及構思,來酌定專利保護范圍的做法,這種做法更能反映出專利技術貢獻的實質,但是保護范圍不確定性較高,公示效力較弱;相反,“周邊限定”則是指以權利要求記載的特征為邊界,來嚴格限定專利保護范圍的做法,這種做法確定性高,但是對撰寫要求高,且專利保護范圍容易被繞過;另外,還存在一種折衷標準,即保護范圍介于兩者之間。【2】

  此外,按照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中國專利無效程序中對權利要求的修改有著嚴格限制,一般僅限于并列方案的刪除、權利要求的刪除、進一步限定以及明顯錯誤的修正,不能夠將僅記載在說明書中而沒有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特征并入到權利要求中。因此,如果一個術語僅在說明書中有記載,或者僅在說明書中有對技術方案的具體表述,這些都不能夠在確權階段再加入到權利要求中,僅僅能夠通過對權利要求進行合理解釋的方式來確定專利的保護范圍以與對比文件進行特征比對。上述修改規則與歐洲、美國等的修改規則相比偏嚴格,對專利權人的限制更大,更加凸顯出允許專利權人進行合理解釋的重要性,而不能夠簡單地按照字面意思進行最大化解釋。

  2.2 法律規定與當前實踐規則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從專利法的規定來看,我國大致按照折衷標準來解釋權利要求。具體到專利確權階段,根據《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權利要求的用語在說明書及附圖中有明確定義或者說明的,按照其界定。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結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采用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技術標準等界定。”即,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專利確權階段,需要按照內部證據優先,其次考慮公知常識證據的原則來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

  在人民法院案例庫中,針對專利確權階段的行政訴訟程序,即有多個案例涉及權利要求的解釋,例如“計算案”、“升降系統案”等。在“計算案”【3】中,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特征“通過所述參考回波信號計算出需要對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數據進行校正的參數”,對比文件亦公開了采用不同方式而利用參考回波信號計算出需要對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數據進行校正的參數的方法。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對于存在爭議的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計算”一詞的解釋,不應當簡單以其字面含義為準,而應當以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及附圖后的理解為準。結合本專利發明目的、說明書及附圖對“計算”的解釋與說明可知,本專利中的“計算”并不包括所有可能的計算方式,而是有其特定含義...本專利的發明目的已經明確排除了兩個回波信號計算相位差異因而損失相位信息的計算方法。…對比文件1的計算方式…正是本專利所要避免的。可見,對比文件1并沒有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不損失相位信息及其他信息情況下的直接計算方式,對比文件1中的“計算”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計算”并不相同,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新穎性。

  本案中,對于權利要求的解釋沒有按照其字面含義,而是明確排除了專利所想要排除的方案,更加貼近專利的技術貢獻與本意,具有很大的典型意義。

  在“升降系統案”中【4】,創造性判斷的關鍵即在于權利要求的解釋,具體是指將權利要求1所述“升降軸(105)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104)”解釋為必須在每個升降軸的一端均安裝升降驅動裝置,還是可以僅在一個升降軸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一審判決認定可以僅在一個升降軸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二審判決認定:

  對于權利要求內容的理解,應當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為準。在解釋過程中,應基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結合權利要求的整體技術方案和具體語境,對權利要求用語作出符合發明目的、具備技術可行性和合理性、不違常識且與發明的技術貢獻相匹配的合乎邏輯的解釋。本案中,通過閱讀本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確實無明確的文字記載說明本專利所有升降軸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也即無明確的文字記載說明本專利存在兩套升降系統,但是,參考說明書附圖3-4,可以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認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應包含有左右兩個升降軸。因此,需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進一步考察本專利是否左右兩個升降軸的一端均安裝升降驅動裝置,也即存在兩套升降系統。…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理解,應當認定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存在兩套升降系統,與升降同步裝置配合。

  本案中,二審法院在無明確的文字記載說明本專利存在兩套升降系統的前提下,通過對專利方案的深入剖析,“對權利要求用語作出符合發明目的、具備技術可行性和合理性、不違常識且與發明的技術貢獻相匹配的合乎邏輯的解釋”,認定權利要求的方案中隱含地限定了存在兩套升降系統。

 

  3 產業政策與利益平衡在權利要求解釋中的考量

  當前,國內創新環境越來越好,眾多領域的創新已經從跟隨式轉換為引領式,對于法律規則而言同樣應與時俱進,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對于新化合物等開創式發明,適當允許專利權人有更大的解釋空間,以與發明的貢獻相適應。而對于已有領域的改進式發明,由于相關術語的含義對于本領域人員而言所公知,則可考慮適當收緊解釋的空間,除非在說明書中有明確的排除與定義,則謹慎將權利要求中的術語進行限縮解釋。此外,對權利要求解釋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不得突破文字所能包容的內涵而進行任意擴張或者限縮,以增強專利的公信效力,更好實現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

 

  參考資料:

  【1】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著:《現代漢語詞典(第5版)》,2005年第5版,第701頁。

  【2】參見吳漢東編著:《知識產權法學(第八版)》,2022年第8版,第251-252頁。

  【3】深圳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某公司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人民法院案例庫編號:2023-13-3-024-004)

  【4】湖南地某工業設備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深圳怡某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人民法院案例庫編號:2024-13-3-02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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