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劉思佳
中國臺灣地區現行專利制度中的名稱為“設計專利”,而非我們常說的“外觀設計專利”。依臺灣智慧財產局審查基準,設計是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所形成的創作;此外,應用于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界面,也可以申請設計專利。
一、一設計一申請
臺灣設計專利采取明確的“一設計一申請”原則。一件設計專利申請中,原則上應為單一外觀應用于單一物品。如果同一申請中同時揭露了兩個以上外觀,或者指定了兩個以上物品,通常不宜合并在同一件申請案中。
需要說明的是,實踐中有兩類較重要的例外。其一是具變化外觀之設計,例如產品因折疊、展開、開啟、閉合或變形而呈現不同狀態,但這些變化仍屬于同一設計的一部分。例如:折疊椅;剪刀;變形機器人玩具等。其二是“一物品”,即“多個構成單元因合并使用具有必要性,而被視為一個物品”。例如:表帶與表體;筆帽與筆身;瓶蓋與瓶子;茶杯與杯蓋;電話基座與話機;成雙的鞋、襪子、手套等這類情形可視為一個整體物品。
二、部分設計
臺灣設計專利并不只保護整件物品的完整外觀,也允許就物品的局部申請設計專利。對于部分設計,圖式表達尤為關鍵。依臺灣審查基準,若圖式中同時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兩者應以能夠明確區分的方式呈現,例如:實線與虛線、灰階填色、半透明填色、圈選,或其他足以清楚區隔的方法;同時,對于“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表示方式,也應在設計說明中作簡要說明。若圖式表達不清,容易導致設計范圍不明,進而影響審查結果。
很多產品真正具有識別性的,并非整件物品的整體外觀,而往往是某個局部特征。例如:保溫杯的杯蓋開啟處輪廓、運動鞋的鞋側條紋與鞋帶孔區域,甚至邊框、把手、瓶口或按鍵區,都可能成為設計識別的核心來源。部分設計制度的價值,正在于允許申請人把保護焦點更精準地放在這些容易被模仿、也最能體現商業識別性的局部視覺特征上。對于申請人而言,這不僅有助于更準確地界定保護范圍,也更符合產品設計和市場競爭的實際需求。
三、計算機圖像及圖形用戶界面(Icons & GUI)
臺灣現行設計專利制度,已經明確將“計算機圖像(Icons)與圖形化使用者界面(GUI)”納入保護范圍。依臺灣智慧財產局審查基準,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界面雖然通常通過顯示面板裝置呈現,屬于暫時存在的平面圖形,但其本質上仍屬于具有視覺效果的外觀創作,因此可以作為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換言之,圖標、界面、菜單、操作畫面等,只要屬于應用于物品并通過視覺呈現的設計內容,原則上均有申請設計專利的可能。
這一類申請在命名上有較為明確的要求。依智慧局的審查口徑,圖像設計的名稱通常應寫成“何物品之圖像”或“何物品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不能僅寫“圖像”本身,也不能僅寫成“某物品”而不說明其為圖像或界面。例如:可以寫成“屏幕之圖像”“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手機之圖像”“提款機之圖像”或“洗衣機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若申請內容同時包含圖像設計與物品本體外觀,例如:既主張手機整體形狀,也主張其屏幕上的圖像,則設計名稱通常應寫成“具有圖像之手機”。
此外,對于具有變化外觀的圖像設計,臺灣也有專門要求。若圖式所揭露的是一組依序變化的圖像,例如:動態圖標、動態界面、切換動畫等,申請人應在設計說明中敘明其變化順序。臺灣對圖像與GUI設計的保護,并不限于單一靜態畫面;只要申請文件能夠清楚呈現其連續變化過程,相關動態視覺效果同樣有機會納入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四、成組物品設計
臺灣雖然強調“一設計一申請”,但并不表示兩個以上物品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納入同一件申請。臺灣專利法及審查基準承認一種明確例外,即成組設計。所謂成組設計,是指兩個以上物品屬于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可以作為一個整體設計提出申請。這里所稱“同一類別”,智慧局進一步解釋為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大類。
典型案例如:床包組、茶具組、沙發組、餐具組、手工具組、對表組、茶幾組、課桌椅組、文具組、音響組合等。這類設計之所以可以合并申請,因為它們在市場消費習慣上原本就會被當成一組來賣,或者在使用習慣上原本就會被組合使用。但如果只是為了促銷目的而任意搭配,或者在使用上根本難以聯想為一組,例如:書包贈送鉛筆,或高爾夫球桿與籃球,通常就不符合成組設計的條件。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成組設計雖然允許多個物品以一件申請提出,但其權利仍然必須作為一個整體設計來主張,不能把其中單個物品拆出來單獨主張。也就是說,成組設計適合真正成套銷售、成套展示、成套使用的產品,而不適合拿來替代原本應分別申請的單品設計。
五、衍生設計
在臺灣現行制度下,對于同一申請人擁有的兩個以上近似設計,并不是通過所謂“聯合設計申請”來處理,而是通過原設計與衍生設計的方式進行布局。也就是說,同一申請人可以在原設計的基礎上,就相關近似設計進一步申請衍生設計,從而實現系列化保護。這一制度尤其適用于同一產品線下的細微變體、系列造型或相近版本的保護。
衍生設計的申請時間有明確限制。依審查基準,衍生設計必須建立在原設計已經提出申請的基礎上,且應于原設計申請日當日或其后、原設計專利公告日前提出。若衍生設計早于原設計提出,或者遲至原設計公告后才申請,智慧局將不予受理。由此可見,衍生設計雖然與原設計存在密切關聯,但并不是可以任意補提的后續安排,而是一項具有明確時間邊界的制度設計。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衍生設計并非舊制“聯合新式樣”的簡單延續或改名。在現行制度下,衍生設計可以獨立主張權利,這也是其與舊制最重要的區別之一。智慧局在官方說明中已明確指出,相較于舊制“聯合新式樣”,衍生設計不僅得以單獨主張,其保護范圍還及于近似范圍。雖然衍生設計的權利期間自其公告日起算,但其屆滿時間與原設計專利權相同。
此外,依智慧局官方說明,衍生設計不同于舊制“聯合新式樣”,并不會因為原設計專利權撤銷或消滅,就當然一并失效;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衍生設計原則上仍可獨立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