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陳九洲
摘要:專利審查高速路(PPH)是全球范圍內加快專利申請審查、促進知識產權國際合作的重要機制。本文以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官網公布的專利審查高速路(PPH)專欄信息為基礎,系統性梳理并對比分析了截至當前(主要依據文件統計至2026年2月)CNIPA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專利局共33份PPH協議的簽署、延期、類型及現狀,探討了各類合作模式的特點、協議演變趨勢以及實踐中存在的差異性,并就進一步加強PPH國際合作和完善相關政策提出建議。
關鍵詞:專利審查高速路;PPH;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合作;知識產權國際合作
引言
近年來,隨著創新活動的全球化加速,專利申請人為尋求更高效、更低成本的海外專利布局,對多國專利審查加快機制的需求日益增長。專利審查高速路(PPH)協議作為一種多邊或雙邊合作機制,允許申請人利用其中一局的積極審查結果向另一局提出加快審查請求,有效縮短專利授權周期、降低審查成本、提高審查結果的一致性。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自2011年起與各國/地區局積極建立PPH合作,逐步成為全球專利審查合作網絡的重要樞紐。目前相關合作方較多,類型多樣,且在實踐適用中存在細節差異。因此,為向行業提供清晰參考,本文擬基于CNIPA官方文件,對PPH協議進行全面梳理,以期為涉外專利申請實務和知識產權國際合作研究提供支持。
一、CNIPA對外PPH協議的總體格局與數量分布
根據統計,截至2026年2月26日,CNIPA曾先后對外簽訂過33份PPH試點啟動協議。按試點啟動日期先后,這些協議的外方局為日本特許廳(JPO)、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德國專利商標局(DPMA)、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俄羅斯聯邦知識產權局(ROSPATENT)、丹麥專利商標局(DKPTO)、芬蘭專利注冊局(PRH)、奧地利專利局(APO)、墨西哥工業產權局(IMPI)、波蘭共和國專利局(PPO)、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加拿大知識產權局(CIPO)、西班牙專利商標局(SPTO)、葡萄牙工業產權局(INPI)、中美歐日韓五局(IP5)中的外方局、英國知識產權局(UKIPO)、冰島知識產權局(ISIPO)、瑞典專利局(PRV)、以色列專利局(ILPO)、匈牙利知識產權局(HIPO)、埃及專利局(EGYPO)、捷克共和國工業產權局(IPO-CZ)、智利工業產權局(INAPI)、巴西工業產權局(INPI)、歐亞專利局(EAPO)、馬來西亞知識產權局(MyIPO)、阿根廷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挪威工業產權局(NIPO)、沙特知識產權局(SAIP)、法蘭西共和國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巴林工商部(MOIC)對外貿易和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非洲地區知識產權組織(ARIPO)和新西蘭知識產權局(IPONZ)。
這些協議涉及35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審查機構,覆蓋86個國家,涵蓋了美洲、歐洲、亞洲、非洲及大洋洲的主要經濟體與新興市場。從合作形式來看,絕大多數協議均經過多輪延期保持有效,僅有兩項因未延期而終止,顯示了PPH合作機制的可持續性與認可度。
總體來看,PPH合作網絡的發展呈現以下特點:
?合作范圍持續擴張:從早期主要與美、日、韓、歐等主要知識產權局合作,逐步擴展至巴西、智利、埃及、沙特、馬來西亞等新興市場國家,反映出中國知識產權合作戰略的全球化布局。
?協議類型趨于多樣:從傳統常規PPH逐漸增加PCT-PPH、再利用型PPH(PPH Mottainai)等新型合作模式,在加速通道中嵌入更多應用場景。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前的協議多為短期試點并逐步延長,2018年后新簽署協議中多將協議期限延長三至五年,且近年新增合作多為五年期限模式,顯示出PPH合作正趨于長期化、穩定化。同時,盡管合作局已超過30家,但仍有較多《巴黎公約》成員國尚未與CNIPA簽訂PPH協議,加強新合作方的談判仍是推進國際協調的重要內容。
二、PPH協議的主要類型與合作模式的差異分析
1.根據協議類型分類
(1)常規PPH:基本合作模式,涵蓋全部合作方,利用首次申請的審查意見提出加快請求。
(2)PCT-PPH:利用國際檢索單位(ISA)或國際初步審查單位(IPEA)在國際階段作出的有利書面意見或初步審查報告向PPH參與局提交加快審查請求。CNIPA合作網絡的PCT-PPH具有不同性質:
?雙向合作:可互相提交請求,合作方包括日本特許廳、韓國知識產權局、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俄羅斯聯邦知識產權局、芬蘭專利注冊局、奧地利專利局、新加坡知識產權局、加拿大知識產權局、瑞典專利局、以色列專利局、智利工業產權局和歐亞專利局,共13家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審單位。
?單向合作:10個既非ISA、亦非IPEA的合作局,只能利用CNIPA作出的有利國際檢索書面意見或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向對方局提交PPH請求,包括丹麥專利商標局、墨西哥工業產權局、波蘭共和國專利局、葡萄牙工業產權局、英國知識產權局、冰島知識產權局、捷克共和國工業產權局、非洲地區知識產權組織、匈牙利知識產權局和挪威工業產權局。反向則無法實現,因為這些局不是ISA或IPEA,因而無法出具國際檢索書面意見或國際初步審查報告。
此外,某些國家局或地區局雖然是ISA和IPEA,但由于未與我國簽訂PCT-PPH協議,不能與我國互相提出PCT-PPH請求,這些國家局或地區局包括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巴西工業產權局、埃及專利局、西班牙專利商標局(可能簽過但已結束)、印度專利局、菲律賓知識產權局、沙特知識產權局、土耳其專利商標局、烏克蘭知識產權局、北歐專利局和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專利局。
(3)再利用型PPH(PPH Mottainai):旨在允許申請人在首次申請源于其他局或后續申請受理局率先做出審查結果等情形下提出加快請求。但各合作方的PPH Mottainai適用條件存在重大差異,在作出提出PPH請求的決定時需注意:
?新加坡與巴西協議版本:只允許后續申請率先作出肯定的審查意見的情形。首次申請來自第三國的情形,則不能成功參與。
?IP5(中美歐日韓五局)協議版本:既允許利用后續申請率先作出的肯定審查意見提出PPH請求,也允許首次申請來自第三國,具有更高的兼容性和靈活性,更貼近“全球PPH”(Global PPH)的設計理念。
實踐操作中,不同合作方PPH指南文件的條文細節差異仍需專利申請人和代理師仔細核查。
2.根據協議期限與生效狀態分類
(1)已終止協議:西班牙專利商標局(2014年1月1日啟動)和阿根廷國家工業產權局(2019年9月2日啟動)與CNIPA的PPH協議在約定試點期后無延期信息,當前已結束。
(2)長期或無限期有效協議:12個合作方已轉為無限期延長,包括韓國知識產權局、美國專利商標局、俄羅斯聯邦知識產權局、芬蘭專利注冊局、墨西哥工業產權局、波蘭共和國專利局、英國知識產權局、瑞典專利局、以色列專利局、匈牙利知識產權局、歐亞專利局和沙特知識產權局,標志著合作從試點上升為長期制度安排。
(3)定期協議并在有效期內:多數協議仍為有明確期限、尚未到期或進入新延期的長期合作,例如德國專利商標局與CNIPA的當前協議期限為2024年1月23日至2027年1月22日、法蘭西共和國國家工業產權局與CNIPA的當前協議期限為2023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新西蘭知識產權局與CNIPA的當前協議期限為2024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且多數到期后有繼續延長預期。
三、主要研究發現與政策啟示
基于全面梳理,研究發現:
1.PPH網絡已成體系但需進一步提升一致性:從常規PPH到PCT-PPH及PPH Mottainai,合作架構已初步實現多層次覆蓋。但在協議內容、適用條件及協議表述上仍存在差異,建議未來推動合作協議的簡化與協調,逐步推動向單一標準的Global PPH模式過渡。
2.時效與信息傳遞效率應持續優化:鑒于協議有效期、延期及適用范圍變動的復雜性,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合作局可考慮設立“PPH協作動態信息門戶”或合作定期更新共享機制,以統一格式定期發布PPH指南修正通知,并盡可能同步協議期限信息,服務全球用戶。
3.國際合作應更注重覆蓋新興市場國家:雖然已與多家知識產權局建立PPH連接,但面向部分快速增長的經濟體(如印度、東南亞及中東非更多國家)合作仍需突破,對于幫助中國企業進入新興市場及獲取當地專利申請加速通道有實際應用價值。
結語
PPH合作網絡是中國推動國際知識產權合作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優化專利審查資源配置、支持創新主體快速獲得海外專利保護有著日益顯著的實踐意義。從協議簽訂類型多樣但仍有局部分散性、協議時間跨度和更新機制尚不均衡的現實來看,國際合作深化仍大有空間。未來的發展方向應在保持合作覆蓋面擴張的同時,加速推動PPH標準的進一步趨同和相互操作協調,讓全球PPH真正成為一張簡潔、高效、透明的專利審查加速網絡,助力全球創新鏈的高效協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