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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總第1058期(2026.03.14-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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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專利申請FAQ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楊勝姣

 

  1、提交新加坡臨時申請和正常申請所需的文件和費用有什么區別?

  答:如果申請人想爭取確立較早專利申請日的,可以優先考慮提交“臨時申請”(即在提交滿足確立申請日全部要求的文件基礎上,暫不提交發明的權利要求書),以此先行確立專利申請日。若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后1個月內支付了申請費并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以更早的日期為準)后12個月內提交了權利要求書則可以完成專利申請的完整程序。

  由此可知,臨時申請和正常申請的區別僅在于是否提交了權利要求書;由于在提交申請后一個月內已支付了申請費(官費),故臨時申請轉為正常申請時不再繳納申請費(官費)。

 

  2、新加坡臨時申請和美國臨時申請的異同?

  新加坡臨時申請和美國臨時申請的目的是一樣的,都是為了搶占一個較早的申請日,但新加坡臨時申請提交的文件除了“缺少權利要求書”外,其他文件與正式申請一樣,待申請日或優先權日12個月內補交了權利要求書,臨時申請就轉為正式申請,不用再重新提一個正式申請。

  美國專利法35 U.S.C.§111(b)規定,申請臨時申請僅需提供說明書和必要的附圖,而對于是否提供權利要求書則無要求。這就意味著無需準備正式、完整的專利申請文本,對于所要提供的說明書甚至不必拘泥于正式的說明書格式(簡單的技術交底書也可申請),并且可以接受英文以外的說明書內容。

  此外,美國臨時申請也不會進行審查,也不會公布。

 

  3、在檢索和實質審查中,采用路徑2和路徑3有何種區別?

  答:路徑2和路徑3的區別僅在于做出首次檢索報告的國家/地區專利局不同。

  路徑2中做出檢索報告的專利局只能為IPOS;而路徑3中新加坡專利局所認可的檢索報告包括PCT國際檢索報告(含中國局出具的)、澳大利亞、日本、加拿大(限英語)、韓國、新西蘭、英國、美國或歐洲(限英語)專利局的報告。如果以上國家/地區的專利局針對該PCT申請出具了檢索報告,則申請人可以直接使用PF12表格向IPOS請求審查報告。然而,根據最新的專利實踐,在路徑3中有可能IPOS審查員再次檢索并據此發出審查意見。

 

  4、若自第一份書面意見出具之日起18個月內仍未解決審查意見中提出的所有問題,專利申請會被駁回嗎?是否還有補救程序?

  答:若自第一份書面意見出具之日起18個月內仍未解決審查意見中提出的所有問題,申請人將收到專利注冊處發出的擬駁回意見通知。根據新加坡《專利法》第29A(3)條和《專利細則》第46A(3)條的規定,申請人應在注冊官將擬駁回意見通知轉交至申請人的函件日期后的2個月內提出審查報告/檢索和審查報告/補充審查報告(視情況而定)的復核請求,該復核請求需以專利表格12B提出。

  申請人可通過在專利表格12B上提交修改來修改專利申請的全文。在提交對專利申請全文的修改時,申請人應注明修改內容。

 

  5、新加坡專利授權后復審有什么特點?

  新加坡專利的授權后復審是一種單方程序,申請復審的申請人在提交請求后(除非是專利權人本人)無法參與該程序。

  專利所有人只有一次機會對書面意見做出回應。如果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答復,則審查員將根據書面意見出具復審報告。專利所有人可以選擇要求與審查員進行面談,但面談請求必須在書面意見發送至專利所有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提交。

  審查員出具的復審報告可能涉及以下4種情況:

  1.專利保持其原有形式——如果專利所有人成功地反駁了書面意見中的異議,則會就這種情況進行說明;

  2.專利以修改后的形式保留——如果審查員認為專利所有人提交的修改是被允許的,并且解決了書面意見中的所有異議問題,則會就這種情況進行說明;

  3.專利被有條件撤銷——如果專利的某些權利要求被視為無效,但其余權利要求被認定為有效,則會就這種情況進行說明;

  4.無條件撤銷專利——如果發現所有權利要求無效,則會就這種情況進行說明。

  權利所有人有權就被撤銷的專利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提起上訴的有效期為復審報告(包括撤銷專利的決定)之日起6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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