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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總第937期(2023.10.08-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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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專局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十日郵路(10 Day Rule)

  自2023年11月1日起,所有由歐洲專利局(EPO)發送的電子通信將不再適用十日郵路規則。這意味著,電子通信在其信函上載明的日期起即已送達,收件人的答復期限均從該日期起算。

  例如,以往收到EPO發出的授權通知書,要求在四個月內答復,即實際答復期限為通知上載明的日期+10天+四個月。在此之后將不再需要加上這十天。

  如果收件人聲稱從未收到過通信,歐專局必須證明事實并非如此。如果歐專局無法證明,則必須發送帶有新日期的新通信,從而使答復期限也發生變化。

  如果收件人聲稱通信是在通信上載明的日期之后收到的,則可能會出現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1)如果信件是在信件上載明的日期后7天內送達的,則不進行任何調整,并且答復期限從信件上打印的日期開始計算;

  (2)如果通信在文件上載明的日期之后7天或7天以上送達,則視為異常遲到,任何截止日期將在送達日期與文件上的日期之差的天數減去7天后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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