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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總第891期(2022.11.05-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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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修改文件送達日期規則

  2022年10月13日,歐洲專利局(EPO)行政委員會通過一項關于文件送達日期規則修改的決議,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廢止Rule 126(2)EPC所規定的“10日規則”(10-day rule)。

  根據現行規定,由EPO發送的文件,以郵寄日起10天為送達日。也就是說,申請人實際回復期限為通知書所列日期起4個月后再加10日。然而,隨著通信電子化,為促進EPC規則現代化,EPO行政委員會已決定取消10-day rule。自2023年11月1日起,由EPO發送的文件,所列日期即為送達日,申請人答復期限也將隨之減少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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