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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總第674期(2018.07.07-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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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開展“凈化”專項行動:打擊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行為

  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印發《開展打擊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行為“凈化”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總結要點如下:

  1.打擊目的:

  整頓規范商標使用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消除商標使用行為可能帶來的不良社會影響,凈化市場競爭環境;

  2.打擊的事項及范圍:

  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而使用未注冊商標;

  這些未注冊商標的申請日期發生在2017年以來;

  這些未注冊商標在商標審查中已被援引《商標法》第十條駁回;

  3.具體的禁用條款: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4.監管部門如何打擊:

  先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改正;

  同時予以通報,并予行政處罰。

  5.為什么必須打擊?

  “將《商標法》第十條禁用標志作為商標使用的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容易成為輿情熱點焦點問題。”

  附:開展打擊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行為凈化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文件(來源:知產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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