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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總第663期(2018.04.21-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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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如何答復常規設置的一些思考
  •   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宋天凱

      【問題】

      在創造性的審查過程中,就某一技術特征是否為常規設置的判斷往往是代理人與審查員所爭論的焦點問題,而一旦該技術特征被認定為本領域的常規設置,代理人要強辯該技術特征不是本領域的常規設置通常具有較大的難度。

      針對此,如果代理人不能找到很好的答復點,就容易陷入審查員認為是常規設置、而代理人認為不是常規設置的死循環中,且最終代理人的堅持往往不能被認可,于案件的授權毫無益處。

      在本文中,筆者將結合具體案例就如何答復常規設置的策略進行探討。

      【案例】

      如圖1所示,涉案申請公開一種SCR脫硝系統前的預收塵裝置,其權利要求1的方案為:一種預收塵裝置,包括相連通的兩級U型的預收塵煙道,U型的所述預收塵煙道的兩豎直煙道緊鄰,兩所述豎直煙道連通處設置灰斗;還包括連通兩級所述預收塵煙道的拱形煙道,所述拱形煙道內設置至少兩個導流煙氣的拱形導流板。

      圖1

      使用時,在第一預收塵煙道1中,當煙氣流動至U形折彎處時,受離心力作用,部分飛灰能夠掉落至灰斗14中被收集,部分逃逸的飛灰將被甩至第一出流煙道12的迎流壁面(圖中指右壁面);當煙氣流動至拱形煙道3時,拱形導流板31可以對煙氣及飛灰進行導向,并克服煙氣的離心力作用,以將來自第一出流煙道12迎流壁面的飛灰導向至第二預收塵煙道2的進流煙道21的背流壁面(圖中指左壁面),當飛灰隨煙氣流向第二預收塵煙道2的灰斗時,飛灰本身即與灰斗相靠近,在離心力的作用下,更容易落入灰斗。如此,經過上述的兩級預收塵,可較大程度地提高收塵效率。

      經過審查,發現利用U型的折彎煙道進行收塵在現有技術中已經存在,本申請相對于現有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征體現在拱形導流板31的設置。在審查意見中,審查員認定在拱形煙道3中設置拱形導流板31為現有技術的常規設置,其所能取得的技術效果可以預期,故而,不具備創造性。

      粗看之下,導流板的設置確實屬于本領域的常規設置,即便存在“拱形”這一差異,恐怕也難以支撐本申請的創造性,本申請幾乎沒有可以答復之處。

      然而,事實卻并非如此。在現有技術中,導流板的確屬于一種常規設置,其作用主要是導向、均布氣流,但是,現有技術中的導流板卻通常都不是拱形的,事實上,現有技術中的導流板均為折彎角度不大于90度的弧形導流板。這是因為這種折彎角度不大于90度的弧形導流板在加工、運輸、固定安裝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方便性,同時,在耗材、煙道減阻上也有一定的優勢,且該弧形導流板已能夠取得導向、均布氣流的作用。

      因此,上述折彎角度不大于90度的弧形導流板才是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采用的導流板形式。換而言之,對于現有技術而言,當前階段(申請日以前)本領域技術人員存在一種慣性思維,或者說“技術偏見”:導流板的折彎角度不大于90度。

      受此影響,當遇到U形折彎煙道或拱形煙道時,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是將其作為左、右兩段具有直角轉彎的煙道來考慮的,對U形折彎煙道或拱形煙道設置的導流形式是在左、右兩個轉彎處分別設置折彎角度不大于90度的導流板,具體如圖2中所示。

      對于這種結構設計,其中的導流板32確實能夠起到前述的導向、均布氣流的效果。然而,當攜帶有飛灰4的煙氣進入設置有這種形式導流板32的拱形煙道3時,受離心力作用,原本與第一出流煙道12迎流側壁相靠近的飛灰4將自各導流板32之間的間隙被甩到第二進流煙道21的迎流側壁,導致飛灰距灰斗較遠,難以有效落入灰斗,嚴重影響第二預收塵煙道2的二級收塵效果。

      也就是說,采用現有技術中常規設置的導流板,并不能夠起到控制飛灰分布(有目的地導向飛灰)、提高收塵效率的作用,不僅如此,由于拱形煙道3中飛灰的流向較為混亂,還會對導流板32本身造成嚴重沖刷、磨損,進而嚴重影響該導流板32的使用壽命。

      圖2

      如此,申請人所提出的拱形導流板的設計,實際上是打破現有技術中的慣性思維及技術偏見的一種全新設計,其率先提出了“利用導流板有目的地控制飛灰分布,提高收塵效率”的導流技術,導流飛灰的效果圖可參照下圖3,該導流技術及效果均未被任何現有技術所披露,顯然,該拱形導流板并非本領域的常規設置。

      基于上述分析,代理人在答復審查意見的過程中,詳細地將涉案申請克服現有技術的技術偏見及所取得技術效果進行闡述,以論證拱形導流板的設計并非常規設置,審查員最終接受了代理人的意見,并為涉案申請授予了專利權。

      圖3

      【結論】

      結合上述案例,筆者認為在答復常規設置時,代理人可以參考下述步驟:1)與發明人進行溝通,以確認與該區別技術特征相關的常規設置究竟是什么;2)尋找區別技術特征與已經確定的常規設置的差異;3)基于該差異,判斷已經確定的常規設置是否構成技術偏見,以及該差異是否能夠克服技術偏見,并取得新的技術效果。

      如此,代理人在進行答復時,說理性更強,更容易獲得審查員的認可,也可以更好地為申請人爭取利益。

      以上僅是筆者在處理案件以及學習中的一些心得體會,認識有限,還請各位多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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