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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總第615期(2017.05.06-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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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發布《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

  日前,國家工商總局以工商辦字〔2017〕65號發布了關于公布《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的公告。《辦法》全文共21條,自2017年5月4日起施行。

  明確在商標評審中,案件當事人可在商評委的主持下,對相關證據當場進行質證,以確定證據效力,便于查明案件事實,尤其是查明案情比較復雜的案件事實,保障評審案件的公正審理。

  依照商標法、商標評審規則的相關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一般實行書面審理。但如果對案件的有關證據存在疑問,認為有進行當場質證的必要并作具體說明,商評委可以根據案件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決定對評審案件進行口頭審理。

  依《辦法》規定,啟動口頭審理程序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商評委根據案件需要,依職權主動啟動的口頭審理;另一種是當事人向商評委請求進行的口頭審理。評審案件申請人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提出評審申請時或者最晚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評委提出。口頭審理僅是為查明案件事實而采用的一種審理模式,不需要額外繳費。(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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