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集佳周訊 > 2017年 > 集佳周訊2017年第37期 > 知識產權史上的今天 > 1985年9月16日《關于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EN  日本語  韓國語
上一期 | 總第634期(2017.09.16-2017.09.22)
  • 首頁
  • 行業動態
  • 集佳動態
  • 熱點聚焦
  • 法眼觀察
  • 論壇博覽
  • 知識產權史上的今天
1985年9月16日《關于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1985年9月16日國家工商局在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的通知中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包括擅自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業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商標管理法規的規定,除責令其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并處罰款外對直接責任人員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6 Unitalen Attorneys at Law    免責聲明